在執業過程中,經常會碰到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的沖突:
1.商標在企業名稱中字號化的使用,以及將他人注冊在先并享有一定聲譽的商品或服務商標中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在工商機關進行登記并使用,這是商標權與字號權的沖突中最主要、最普遍的情形。
例如,1993年上海市王致和腐乳廠訴上海市嘉定縣致和腐乳廠侵犯商標專用權案,就是在后取得的商號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商標權發生沖突。現在,由于我國香港公司登記制度和內地法律上的不銜接,有人通過在香港注冊成立公司,以總代理、授權生產等形式,將商號突出標注在產品、店面招牌上等,“合法”使用他人注冊在先的知名商標。
如香港的“伊利集團有限公司”,利用他人的知名商標“伊利”作為自己的商號進行商業活動,在商品中將商號“伊利”突出使用,誤導消費者從而產生混淆。
2.企業名稱中字號的商標化使用,即將他人在先登記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作為商標予以登記注冊,從而引起商號權與商標權的權利沖突。
例如,1999年上海張小泉剪刀廠訴上海張小泉刀剪總店商標侵權案,即為在后取得的商標權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商號權發生沖突。較商標知名度的創立而言,企業名稱中字號創出知名度的機會和難度要大得多,因而在實踐中在后取得的商標權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字號權發生權利沖突的頻率要遠遠小于字號權侵犯商標權的情況。
因此,建議企業不要將字號用作商標,而是要單獨制定商標注冊及使用的策略。
引用資料:商標注冊流程 沒經驗的初創企業都應該看
解決時間:2021-09-23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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