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食品商貿企業,采購各種糖果、干果等各種副食品,出售給各大超市。對于臨保期食品,往往采取“買一贈一”方式。針對這一行為,超市要求只確認正品金額和數量。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2.臨保期商品公允價值如何確定?
答: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符合上述規定的“買一贈一”銷售方式下,可按實際取得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按照“買一贈一”規定以總銷售額確認銷售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2.《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根據上述規定,對臨保期食品采取“買一贈一”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屬于企業正常銷售行為,企業合理低價通常稅務機關是認可的,不需要另行確定應稅銷售額。
引用資料:松江聯貝小編講講:如何選擇正規專業的代理記賬公司進行財務委托
解決時間:2022-03-29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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