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深圳公司增值稅發票丟失不需要在登報聲明作廢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的規定: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44號修改)第三十一條中的“并登報聲明作廢”。
因此,無論是增值稅普通發票丟失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無需再登報聲明,只需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按發票類型處理如下:(1)丟失增值稅普票發票,按照《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通知》(財會字〔1996〕19號)第五十五條第(五)款規定處理,即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方可代作原始憑證。(2)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第三條規定處理,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簡稱“《證明單》”),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解決時間:2022-06-29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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