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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你真的了解嗎?3分鐘為你深度解讀

已解決問題聯貝財務 686有疑問?立即咨詢
匿名
提問人:匿名
2022-07-18 05:36

最佳答案
  • 裴紫玲
    裴紫玲銷售經理
    中經慧稅 • 聯貝財務

    可以注冊的公司類型很多,有部分創業者選擇注冊股份有限公司,但是,“股份有限公司”你是否真的了解,為了弄清楚股份有限公司的各種維度,這里用3分鐘時間為你深度解讀。

    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資本為股份所組成的公司(公司的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由于所有股份公司都是負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公司(但并不是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股份公司通常被稱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

    國家法律規定,設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2個以上200個以下的發起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特征

    (1)股東人數具有廣泛性

    為了適應社會化大生產對巨額資本的需求,股份有限公司應運而生。國家法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過向社會公眾廣泛地發行股票來籌集資本,所以只要投資者認購了股票并支付了股款,就能成為公司的股東。因此,公司股東的人數只有最低限度,卻沒有最高限度,這就讓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和股東構成變得非常龐大和廣泛。

    (2)股份有限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又被稱為經濟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要求比較嚴格,組織完備,所有權和經營權完全分離,股東的個人財產與公司的財產相分離,是典型的營利社團法人。

    (3)股東責任的有限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其限度是股東手中擁有的股票(也就是股東所交付的股金額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債權人不承擔任何直接的法律責任,公司的債權人既不能向股東主張權利,也不能要求股東以自己的個人財產清償公司的債務。股東責任的有限性對于鼓勵投資、促進交易的發展和社會經濟的繁榮具有重要的意義。

    (4)股東的出資具有股份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本都劃分成等額的股份,股份是構成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的最小單位。這種資本股份化的方式,便于股東股權的確定和行使。另外,每個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數額可以是不同的,但是每股所代表的金額卻完全相同。因為只有這樣,股票的發行和資本的籌集才會順利,才會便于進行股權的計算、行使或轉讓,也才能真正做到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充分發揮出“資合公司”的優勢。

    (5)股票發行和轉讓的公開性和自由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主要通過證券交易所或金融機構公開發行和流通,而且公司的賬目也是公開的。股份有限公司實行財務公開原則,公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盈虧分配表等主要財務報表,要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查證后在一定時間內向社會公開,這樣做可以讓股東們及時了解公司的生產經營狀況。另外,公司股份可以自由地購買和轉讓,通常都不受限制,但是不能退股。

    (6)公司信用基礎的資合性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一個人能否成為公司股東,取決于他是否繳納了股款,購買了公司的股票,而不取決于他與其他股東的個人關系。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能夠迅速、廣泛、大量地集中資金。

    另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資合性還表現在:

    一是公司對外信用的基礎是公司資本,也就是公司所募集的股份總額,它既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必要條件,又是對公司債權人的總擔保。因此,對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來說,他們必須在公司設立之時就依法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款。

    二是絕大多數擁有公司股份的人并不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他們以自己所擁有的股份享受權利并承擔應盡的義務。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之間以資本為中心,只要你是股票的合法持有者,那么你就是股東,沒有任何資格限制。股東的權利從所擁有的股票上得到一定的體現并隨著股票的轉讓發生轉移。

    (7)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分離

    公司的股東委托董事會負責資產的使用和收益。他們并不負責公司資產的具體經營管理,具體的經營管理由代表股東利益的董事會及其聘任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公司的日常行政業務活動則由董事會聘任的總經理具體負責,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

    (8)資本募集的公開性

    設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不僅可以采取發起設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設立的方式。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除了由發起人認購一部分公司的股份外,其余大部分的股份都要公開向社會募集或是向特定對象募集,社會公眾可以通過購買股票的方式成為公司的股東,這使得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開面向社會廣泛集資。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2.發起人符合法定資格,達到法定人數。

    發起人的資格具體是指依法取得的創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格。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是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必須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國有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不得少于5人,但是應當采取募集設立方式。

    需要說明的是,規定發起人的最低限額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國際慣例。因為如果對發起人的最低限額沒有規定,那么一來少數幾個發起人可能就會損害股東的權益,二來如果發起人太少,則沒有辦法認真地履行發起人的義務。

    3.必須有公司名稱,還要建立起一套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股份公司的名稱必須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相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中還應該標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另外,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自己的一套組織機構,對內管理公司,對外代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有: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這一點和有限責任公司基本相同。其中,股東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所有大政方針;董事會是執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的執行機構;監事會屬于公司的監督機構,由若干監事組成,它依法對董事、經理和公司的活動實行監督;經理是由董事會聘任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主持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4.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公司法》第八十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是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份有限的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工業產權、實物作價出資。發起人以貨幣出資的,必須繳付現金。發起人以貨幣之外的其他財產權出資的,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后折合成股份,還要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將財產權轉為公司所有。

    5.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經創立大會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文件,該文件中規定了公司最重要的事項。因此它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基礎,更是股份公司及其股東遵循的行為準則。因此,公司章程雖然由發起人制定,但是對于那些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過由認股人召開的創立大會的確認后才能生效,它必須經創立大會決議通過。

    6.股份發行、籌辦相關事項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必須遵循的一個原則。

    股份的發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時為了籌集資本,出售和募集股份的法律行為。我們這里所提到的股份發行是設立發行,就是在設立公司的過程中,為了組建股份有限公司,籌集組建公司所需資本而發行股份的行為。

    設立階段的發行分為發起設立發行和募集設立發行兩種方式。發起設立發行就是說所有股份都由發起人認購,不向社會公開招募。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書面認購公司章程規定及發行的股份后,應即繳納全部股款。募集設立發行就是說發起人只認購股份的一部分(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

    股份發行應該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每一次發行的股份的發行條件和價格都是相同的,而且它們所能獲得的利益也是相同的。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并向社會公告招股說明書并制作認股書,然后由依法批準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需要簽訂承銷協議),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由銀行代收并保存股款,還要向認股人出具收款單據。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

    1.發起人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也被稱為創立人,是指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訂立發起人協議,提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認購公司股份并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的人。

    2.發起人的最低限額

    這個問題本穩第二節已經提過,這里不多說了。

    3.發起人的資格

    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但其中必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因為所設立的公司是中國法人,為了保證能夠及時辦理有關事務和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才會有這個要求。

    4.發起人的出資

    根據新《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既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務、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價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然后再折合為股份。

    5.發起人需要報送的文件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如果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發起人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并報送下列文件:

    (1)承銷機構名稱以及相關協議。

    (2)代收股款的銀行名稱以及具體地址。

    (3)招股說明書。

    (4)批準設立公司的文件。

    (5)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

    (6)公司章程。

    (7)經營估算書。

    6.發起人的義務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必須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認購自己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至于每個發起人具體的認購額,則由發起人相互約定。但是,無論哪一個發起人都必須認購股份,不認購股份的就不具有發起人的資格。

    7.發起人的任務

    發起人是組建公司的人員,他們的法定任務是承擔公司的具體籌辦事務。因為在公司設立的過程中會有大量繁雜的事務,這些事務都必須由發起人來負責辦理。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之后,發起人應該在30天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發起人還要在創立大會召開15天前把創立大會的具體日期通知各認股人,又或是在報紙上發布公告。發起人所繳納的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除了沒有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沒有按期主持召開創立大會又或者創立大會決定不設立公司外,發起人不能抽回自己的股款。

    四、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程序因為不同的設立方式而分為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現在我們主要講一下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具體設立程序。

    1.確定發起人,簽訂發起人協議

    這是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步,確定了發起人(關于發起人的內容我們在本章第一節和第三節中已經做過詳細論述,在這里不再多說)之后,就要簽訂發起人協議。發起人協議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文件,它是在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過程中由發起人訂立的關于公司設立事項的協議,它的作用是確定所要設立公司的基本性質和結構,協調各個發起人之間的關系以及他們的權利和義務。

    2.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規定一個公司組織和業務活動等事項的綱領性文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通過制定公司章程向社會公眾說明公司設立的根本宗旨、具體的經營范圍、資本數額等情況,并對公司具體的業務活動進行法律約束。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所應載明的具體事項在之前文章中已經有過詳細的論述,在這里不再多講。

    3.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發起人簽訂設立公司的協議后,就應該向自己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的申請。預先核準公司名稱的有效期是6個月。

    因此,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時,應該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是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名稱預先核準的申請。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名稱預先核準,需要提交下列文件:

    (1)全體發起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聲明。

    (2)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4.認購股份

    我國新《公司法》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必須以書面形式認購公司章程規定發行的股份。具體來說,就是在確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總股本數以及每一股所代表的金額后,發起人必須以書面形式承諾自己要認購的股份數,而且各發起人所認購的股份總額以及股款總額必須等同于公司要發行的總股份以及總資本額。否則,發起設立的形式是不能成立的。

    5.繳納股款

    我國《公司法》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發起人不依照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6.召開發起人大會,選舉并建立公司的組織機構

    采用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發起人繳納全部股款后,應該馬上召開全體發起人大會,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股東代表)成員,并通過公司章程草案。這些被選舉的董事和監事組成公司的董事會和監事會,形成股份有限公司基本的組織機構框架。

    7.申請與報批

    由發起人向國務院授權部門或是省級人民政府提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資金投資方向涉及國有資產、技改項目、基本建設項目、外商投資等相關事宜的,還必須分別向相關部門申請報批。

    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該提交的文件和證件有: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2)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批準文件,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還應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3)公司住所證明;

    (4)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5)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6)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聘用的證明;

    (7)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8)籌辦公司的財務審計報告;

    (9)公司章程;

    (10)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11)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12)發起人首次出資如果是非貨幣財產的,應該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經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

    (13)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1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董事會成立后,由董事會向登記機關報送相關文件,申請設立登記。我國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記機關為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司登記機關從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30日內,做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日期就是公司營業執照簽發的日期。

    8.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應當對社會公眾進行公告。如果要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時設立分公司,那就應該向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成立后,也必須進行公告。

    五、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募集設立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一部分應發行的股份,剩余的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成立公司。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設立程序有:

    1.發起人認購公司股份

    發起人在得到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以公開募集的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后,發起人所認購的公司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而且只有在發起人繳足所認購的股款后,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剩余的股份。

    2.制作招股說明書

    發起人向社會公眾公開募集股份,應當依法制作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是向社會公開的募股承諾,是發起人向非特定人群發出的募股請求,因此說明書應該實事求是地陳述有關事實。招股說明書是發起人向社會募股的必備文件,只有經過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才能予以公告。

    招股說明書的內容在本文第二節中已經做過詳細論述,在此不再贅述。

    3.簽訂承銷協議和代收股款協議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應該和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承銷協議,而且還要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的協議。

    4.申請批準募股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務院的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并報送一些主要文件(這些文件在本章第三節中已經有詳細論述,在此不再贅述)。

    如果沒有得到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那么發起人就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會根據募股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再決定是否予以批準。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已經做出批準的募股申請,如果事后發現有不符合規定的情形,應當馬上予以撤銷。

    5.公開募股

    發起人被批準向社會公開募股后,應當向社會公告自己的招股說明書,并且還要制作認股書。認股書應該列出招股說明書所列的事項,由認股人填寫具體的認股數額、金額、具體的住所,并簽名、蓋章。認股人按照自己具體的認股數繳納股款,股款繳足之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6.召開創立大會

    認股人繳清股款并結束驗資后,發起人應該在30天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全體認股人組成)。發起人應該在創立大會召開前15天內通知或是公告會議召開的具體日期。

    創立大會應該由代表股份總數50%以上的認股人出席才可以召開。創立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1)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2)審議發起人關于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

    (3)審議通過公司章程。

    (4)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

    (5)公司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是發生不可抗力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創立大會可以做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

    需要注意的是,創立大會在就上述事項做出決議時,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有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7.申請設立登記

    董事會應該在創立大會結束后30天內申請設立登記。公司登記機關從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對那些符合《公司法》規定條件的公司,發給營業執照。股份有限公司以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應當予以公告,并且將募集股份的具體情況上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備案。

    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發起人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1.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所擁有的權利

    (1)出資方式選擇權和設立方式選擇權。具體來說,就是發起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自由選擇出資方式和公司的設立方式。

    (2)《公司法》規定,發起人享有公司章程記載的,不違反法律強行性規范以及社會公益的廣泛權利,這些權利主要包括:設立費用受償權、設立報酬請求權、剩余財產優先分配權、優先認購新股權、股息紅利優先分配權、認股方式選擇權等。

    (3)起草公司章程。

    (4)公司因特殊原因不能成立時,在承擔相應費用的基礎上,可以收回投資款項和財產的產權。

    (5)參加公司籌委會。

    (6)公司成立后,享受公司股東的權利。

    (7)公司董事會候選人的推薦權。

    2.發起人股東的責任和義務

    (1)繳足出資的義務。

    (2)忠實的義務。

    發起人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中,必須是誠實的,不能有欺詐行為。首先,發起人的出資必須是貨真價實的,不得虛假出資,也不能故意壓低國有資產的估價,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其次,發起人在出資以后所持有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的1年時間內不能轉讓給別人。發起人繳納股款或是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了公司未按約定的日期募足股份、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以及創立大會做出了不設立公司的決議等情況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再次,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招股說明書的內容必須是真實的,不能有虛假記載,也不能有任何對投資者進行誤導的言辭,更不能以募股的名義進行詐騙活動。另外,在申請公司登記時,發起人所提交的文件應該是真實可信的,否則登記機關將不予登記,而且發起人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發起人應該積極地全面地履行在設立公司過程中以公司名義和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不能找借口拖延履行,這會影響到公司的信譽。

    (3)發起人不得采用欺騙手段虛報注冊資本。

    (4)勤勉的義務。

    發起人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中應該勤奮、盡職盡責,一切都要嚴格按照程序辦,不能有任何疏漏。比如說在公司開始籌備設立之前,各發起人之間應該對計劃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也可以請專家進行可行性論證。

    總之,只有在設立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得到肯定之后,才能進行設立公司的具體籌備工作。除此之外,發起人在起草公司章程以及之后的一系列工作中都要盡職盡責,不能有絲毫的疏漏,一定要把準備工作做到最好。

    (5)公司因特殊原因而不能成立時,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由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6)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應該將募集到的資金返還給認股人,而且還應該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果因為發生了不可抗力或是公司的經營條件發生了重大變化而導致創立大會做出不設立公司決議的,發起人只需要把股款返還給認股人,不需要加算利息。

    (7)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或是錯誤導致公司利益受到損失的,發起人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二、認股人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認股人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如果沒有認股人的參與,那么股份有限公司就會無法募集到剩余的股份,這樣一來股份有限公司就無法成立。在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過程中,認股人的權利和義務具體表現在:

    1.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日期還沒有募足又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募足后,發起人在30天內沒有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要求發起人返還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2.認股人在認購股份時必須填寫認股書并按照自己所認股數繳納股款。認股人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指定的代收股款的銀行繳足股款,股款繳足后認股人有權要求出具收款單據。

    3.認股人繳納股款后,除了出現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況外,不得抽回自己的股本。

    4.對已經批準的募股申請發現不符合法律規定,但是公司又已經向社會公開募股的,認股人可以要求發起人返還自己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5.認股人應該按照規定出席創立大會,并依法行使法律所規定的認股人的權利。認股人有權通過創立大會了解公司設立工作的進展情況,選出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

    6.認股人有權審查公司設立工作的財務情況,對相關事項做出表決,清楚地表達自己的意愿,對公司能否成立做出決定。

    七、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其實和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是相同的,它們都有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等主要機構。但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這些機構的具體職能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又不太一樣,所以,我們有必要來了解一下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具體的職能。

    1.股東大會

    (1)股東大會的性質及其組成

    股東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同時也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的機構,由全體股東構成。

    (2)股東大會的職權

    股東大會的職權主要有兩類:其一是決定、決議事項。比如說修改公司章程;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等等。其二是審議批準事項,比如說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等等。

    其實,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職權大致相同,大家可以參考第六章第六節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相關內容,在這里我們不再贅述。

    (3)股東大會的決議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他們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有一票表決權,但是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在做出決議時實行的是股份多數決定原則,股份多數決定原則具體指的是股東大會根據持有多數股份的股東的意志做出決議。

    要想實行股份多數表決原則,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要有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有表決權的多數通過;二是要有代表多數股份的股東出席。

    股東大會所做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有的超過半數以上的表決權同意才能通過。但是當股東大會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以及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時,就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有表決權的三分之二通過才可以。

    當公司進行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對外提供擔保等重要事項而必須經股東大會做出決議的,董事會應該盡快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對上述事項做出表決。

    股東大會應該把所議事項的決議做成詳細的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該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應該妥善保存會議記錄和出席會議股東的簽名簿以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以供股東查閱。

    股東大會必須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召集方式進行召集,并且還要依照法定的計算方法通過內容并不違反法律的決議。只有不違法的決議,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股東大會所做出的決議是違法的,那么股東有權利通過訴訟的途徑來請求法院宣告決議無效或直接撤銷這個決議。

    (4)股東大會的召開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分為年會和臨時會議兩種。年會每年召開一次,通常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則應該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的2個月內召開:

    ①董事會認為有必要的時候。

    ②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③董事人數并未達到法律規定的人數或是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④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⑤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數的三分之一時。

    ⑥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長主持會議,董事長不能或是故意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當副董事長不能或故意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會議。

    應該在股東大會召開前20天通知股東,這份通知(可以是書面通知,也可以是電子郵件)中應該寫清楚股東大會會議將要審議的事項以及會議召開的具體日期和地點。臨時股東大會不能對通知中沒有列出的事項做出決議。

    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是無記名股票,那么就應該在股東大會召開的30天前進行公告。持有無記名股票的股東如果要出席股東大會,應該在股東大會召開5天前直到閉會這段時間內將股票交給公司保存,否則不能出席會議。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公司法》所規定的累積投票權制度是任意的,而非強制性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究竟是否采用取決于公司章程的規定和股東大會的決議。

    2.董事會

    (1)董事會的性質以及構成

    董事會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的經營管理和業務執行機構,直接對股東大會負責。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由5~19名董事組成,董事的產生有兩種情況:采取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由發起人選舉產生;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由創立大會選舉產生。公司成立后,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一名董事長,副董事長視公司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設立。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過半數的董事選舉產生。董事長可以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主持公司的股東大會會議和董事會會議,擔任會議主席。

    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是每屆任期不能超過3年。董事的任期結束后可以連選連任。在董事任期結束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2)董事會的職權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職權適用于《公司法》中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也就是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職權和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職權是相同的,而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職權的相關內容我們在第六章第六節中已經做過詳細論述,大家可以參考,在這里就不再細述。

    (3)董事會會議的召開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董事會每年至少要召開兩次定期會議,應該在每次會議召開的10天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時的會議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間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董事長主持會議,董事長不能或故意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當副董事長不能或故意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才能舉行,董事會所做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才能生效。董事會會議的結果體現在董事會決議中。

    董事會應該把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應該對董事會所做的決議承擔責任,也就是他們要對自己所做的選擇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如果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導致公司遭受了嚴重的損失,那么對該決議投贊成票的董事要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那些經證明在表決時曾提出不同意見并記載在會議記錄之內的董事,可以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3.監事會

    (1)監事會的性質及其構成

    監事會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設的監督機構,負責對公司的業務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監事會有不少于3人的監事組成,監事的人員來自于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監事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股東代表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一名主席,可以設副主席,也可以不設,視具體情況而定。監事會主席、副主席經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的一屆任期是3年,一屆任期結束后,可以連選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經理以及財務主管等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兼任監事。

    (2)監事會的職權

    《公司法》中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規定同樣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相關內容我們已經在第六章第六節中做過詳細論述,大家可以參考,在此不再對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職權做過多敘述。

    4.經理

    經理是對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負有全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聘請或是解聘,直接對董事會負責。

    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理通常行使以下職權:

    ①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②列席董事會會議;

    ③提請任免公司副經理以及財務負責人;

    ④制定公司的規章制度;

    ⑤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⑥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⑦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引用資料:2019年小微企業標準減少縮減!小微企業標準計算方法來了!

    解決時間:2022-07-18 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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