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解散成立的清算組未向登記機關備案,應如何處理?
答:《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按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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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時間:2022-08-09 04:22鄭重提示:線上咨詢不能代替面談,財稅顧問建議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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