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正式員工是否可以與公司簽訂承包協議,承包公司的某項設施經營業務,如果可以簽訂,在公司給承接人支付服務費用時服務承接人需要去稅局代開發票,則公司是否需要在付款時代扣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稅率是多少?還是不用公司代扣個人所得稅,而是由承接人在代開發票時由開票稅局直接扣繳個人所得稅?
答:《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繳承包費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收入和所得納稅,并接受稅務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發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內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不報告的,發包人或者出租人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擔納稅連帶責任。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四)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
第十一條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參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道路運輸業有關稅收政策業務問題的通知》(新地稅發〔2013〕93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以掛靠(承包或承租)形式從事運輸業務,且被掛靠運輸企業只向其收取掛靠費(承包費或管理費),不按照會計制度核算掛靠人(承包人或承租人)運輸業務收入的,以掛靠人(承包人或承租人)為“交通運輸業”營業稅納稅人,統一按自治區財政廳《關于調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通知》(新財法稅〔2011〕54號)和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區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起征標準的通知》(新財法稅〔2011〕55號)文件,執行營業稅起征點和個人所得稅起征標準政策。
參考《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川地稅發〔2010〕47號)第三條規定,承包費征稅問題:
(一)單位和個人將有形資產(如:不動產、交通工具、設備、設施)、無形資產以承包或承租形式提供給他人經營,凡承包方或承租方向工商部門領取了獨立營業執照的(出租方和承包(租)方為兩個獨立的納稅人),則出租方向承包(或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不論其名稱如何,均屬于從事租賃業務取得收入,按“服務業——租賃業”征稅。
(二)對承包(或承租)方未領取任何類型工商營業執照的,則出租方向承包(或承租)方收取的價款,如承包費、管理費等,無論在財務上如何反映,均屬于企業內部管理的一種形式,承包(租)方的所有經營業務收入,均應并入出租方的經營收入征稅。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以承包人為納稅人時,則出包人收取的承包費,出租方屬于提供租賃業服務,涉及動產的繳納增值稅,涉及不動產的應繳納營業稅,開具相應的增值稅發票和營業稅發票,此種情況下,承包個人稅務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應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承包人不是納稅人,出包人為納稅人時,出包人收取的承包費,屬于內部利潤分配,不繳營業稅,不需要開具發票,此種情況下,承包人為個人的,個人取得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引用資料:不能讓錢花的不明不白 看看代理記賬公司到底為企業做了什么
解決時間:2022-08-15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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