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生活中,公司的發展取決于這個公司的實力,在日益發展的現代經濟中,許多公司抵不住日新月異的科技發展紛紛破產。那么對于公司清算公告登報有什么程序?
1.登報公告登報45日后再去注銷公司。
2.注銷公司國、地稅;按照公司稅務情況決定國、地稅注銷的先后順序。
3.成立清算組,并辦理備案,通知、公告債權人,進行債權申報和登記,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法院確認,執行清算方案,分配財產,編制清算報告,并報告確認。
4.到工商局辦理公司注銷申請。
5.到銀行注銷公司銀行賬號。
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即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之后,一般都需要依法成立清算組織,進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組織后,公司原來的代表及業務執行機關即喪失權利,由清算組取代之,清算組代表公司為一切行為。但是,公司的股東會及監事會依然存在。根據我國《公司法》183條的規定,公司解散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小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自此,即進入清算程序,公司便成為清算中公司。
公司宣告解散后,其權利能力即受到法律的特別限制,這種限制系特指解散公司的權利能力僅局限于清算范圍內,除為實現清算目的,由清算組代表公司處理未了結業務外,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但是,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屬資合公司,股份的轉讓對于解散后的公司并不產生重大的利害關系,原則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仍可自由轉讓。
有些納稅人認為無繳納的稅款的再納稅申報時可以零申報,但其實不是的。零申報是指在一個納稅期內沒有發生應稅收入的,但如果有發生應稅收入,只是沒有超過免征額的還是需要如實申報,不能零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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