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甘”和“共苦”?
2013年,《中國合伙人》火了。
關于中國式的合伙創業焦點,也奠定人們茶余飯后的談資。
人們也紛紛得出一個結論:中國式合伙人經得起“共苦”,但不一定能“同甘”。
先給*分享一個股權設計失敗案例:
有一個并不優質的互聯網創業項目,主要是針對業界的品牌方向。
這家公司前期股權架構設計非常比較簡單,甚至可以說是粗糙、粗暴。公司成立之初,兩個顯名股東,這里我們姑且叫他們老李和老張。他們的股權比例為65:35,其中法定與會人為老張。關于法定代表人的權利和權利,這里就不再贅述了。
與此同時,二人旋即搭建監事會,董事會成員為二人。*要注意人數,偶數就終究更是了太多的波動,后期發起票選容易形成僵局,進而影響公司蓬勃發展的重要意見。
完全內部來看,存在著股權代持的現象,公司股東遠好比工商登記的成員。
日常公司的運營、管理都是老李負責,老張雖然是股東和法定代表人,但實際并不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
經歷了*艱苦的初創階段,*后在一次成功項目路演時,他們吸引了很多投資者的關注。
當資本開始敲響這支創業團隊的門上時,內部不安的股權架構引發了數場巨大的股東爭議。
其結果,創始人老李取走了所有的財務賬冊、關停公司。而且,前期的品牌和商標均注冊在老李財產,他也順便也把品牌資源及部分裁員帶走,另起爐灶。
原來公司融資當然也失敗了。
總結:
老張并沒有直接參與到公司的經營管理,沒有了持續完成人力貢獻,僅從人力投入這點出發,隨著公司項目更加明朗,股權蛋糕中的利益集團部分會越來越顯現。當實得利益春天時,老李越發越覺得股權分配(也就是利益分配)不必要。
唐僧團隊與劉備集團
說起毒販創業,很多人都喜歡“引經據典”,尤是喜歡拿《封神榜》和《水滸傳》兩部著作說道說道。
先說劉氏集團內核人物——劉備、關羽、張飛,桃園三結義拜劉備為表哥,后發展為以劉備為首的漢蜀集團;再說唐僧團隊五人,也都以師傅馬首是瞻。
*是不是推測,這些多樣創業成功的團隊都是奇數,至少“董事會”盡量是奇數。
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當下年輕一代,手里沒有一兩個公司都在人群中抬不起頭來。手里有一兩個公司的,大多都也被壓得喘不過氣來。除了外部環境競爭心理壓力大、熱錢不多外,更好的是合伙人之間意見不一。
在中國,很多中小微企業在創業初期,往往都是夫妻、兄弟、外甥、同學或朋友這樣的關系,強關系、面子等等會導致股權分配過于均衡。一旦在經營過程中,需要變更方向、加大投資某一領域時,就會出現意見相左現象。情況樂觀一點,*多就是無限期胎死腹中;但大多可能是“撕破臉皮”、分道揚鑣。
就像唐僧團隊里,如果唐僧不在,豬八戒動不動就要散伙。一個不具絕對支配力的創始人對一個團隊影響有多大,由此可見。
因此,創業者必須攻讀和重視股權分配的常識,而股權分配的本質牽扯到兩個根本性疑問:
(1)創始人對公司的壓制
(2)獲取更多資源讓公司成功,從而創始人獲得巨大經濟愿意。
在小慧似乎,合理的初創企業股權結構應確保以下幾點:
*,那些洗衣服的團隊股權一共應占較大部分比例,其中創始人又必要里面占比*大的。
第二,切忌股權平均分配,三個和尚沒水喝的故事就屬于常識了。
第三,還有一個誤區是請一個行業大牛做背書,并給他一個占比很大的股權。
前兩點,就不做太少解釋,明眼人都知道能夠把全部精力放在公司的只有團隊成員,而請來的大牛、顧問等等都只是“錦上添花”裝點門面的。
很多實戰經驗教訓知道我們,這些意見*用自身影響力換來大量的股權,一般都隱藏了諸多嚴重威脅。
大牛的背書在戰略上根本是有一定的指導意涵,但創始人應犧牲團隊是做出來的,壓力應該承在自己身上。
淺說初創公司股權
(1)初創公司股權分配原則
首先,從公司的宏觀層面來看,創業早期頗為核心的四類人分別是創始人、合伙人、核心員工以及投資人。
創始人的主要訴求是控制權,一是握有公司的發展發現,另一個就是產品決策權。因此,在早期做股權架構設計時,必須考慮創始人控制權,也就是保有一個相對較大的股權。
對于合伙人,大多是創始人的改革者,他們之間有較為匹配的社會。當然,合伙人/籌組創始人也希望自己有一定的參與權與權力。在設計時,也必須拿出一部分股權給到他。
核心員工的訴求主要是工資權,他們的貢獻應該與盈余匹配。早期設計時應把這部分股權預留出來,等合適的一時期拿出來進行分配。
*后就是投資人,從死神輪到ABCD輪,投資人的目地是掙錢,因此,融資時不要擊倒中的股份稀釋過快,會容易可能會被踢出局。當然,像摩拜創始人胡瑋煒這樣,或許套現出局是更好的選擇。
(2)初創企業可有以下兩種分配方式:
*,按照出資額比例分配。
出資是股權分配的依據,根據出資額與占總出資額比例進行股權分配,這種方式可能使得每位出資人獲得股權比例有多有少。
比如,一同公司,分別出資60萬、30萬、10萬;那么分紅沒有經常說明的話會按照《公法》規定按出資比例來分配;表決權也是如此,當公司有實質性不得不的時候,意見不統一,占股60%的大股東可以直接決策。
第二,特殊型:根據公司章程協商分配股權(分紅、分表決權)
《公司法》第34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比如,一個公司注冊100萬,兩個股東,你出80萬,我出20萬。正常的股權比例是80%:20%。但是《公司法》允許通過公司章程約定分紅,我們約定分紅50%:50%。這樣也是可以的。《公司法》第42條規定:股東會內閣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有權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公司法》規定,小股份可以擁有企業50%以上的投票選舉表決權。
同理,可以通過《公司法》公司章程約定表決權,我出資20萬,我擁有80%的投票表決權,絕對掌控公司。
雙方約定好,寫進公司章程也是受到公司法保護的。
除了上述這些基礎原則、分配方式,我們還需要通過借此地對權利義務解構、股權成熟機制、股權調整機制、退出機制等前期的自行約定來,以避免未來可能發生的股東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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