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委員會、的省、縣市、規劃國發市稅收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有利于擁護小型微利企業經濟發展,現就小型微利企業可得稅政策請示如下: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低由50萬元大大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高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算作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收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稱為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任職國家非受到限制和全面禁止企業,并相符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鋼鐵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將近100萬元,從業總人數不超過100人,資本貿易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二、本通知*條所稱從業人數,都有與企業確立勞動聯系的企事業人數和企業放棄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量化,應按企業全年的一季度平均水平確認。具體內容推導式子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正中間營業或者結束經營社會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三、《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自2018年1月1日起裁撤。
四、各級財政、稅務業務部門要嚴密按照本通知的規定,不遺余力準備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海報關懷工作,必須優惠政策檢討順暢。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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