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深入貫徹推行《國務院關于增進零售商壟斷安全市場情況下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放緩挺進“多證合一”變革的監督意見》(國辦發〔2017〕41號)要求,改善部門數據庫協作和籌組監管,全面性爭取改革深入集合開展,推進企業方便注銷,提高效率服務環境,2018年1月15日,工商總局、稅務總局聯合征集了《關于加強信息共享和聯合監管的通告》(表列出簡稱《通知》),現就《通知》有關缺陷進行解讀。
工商和稅務部門將加強聯合 優化簡易注銷登記服務
1.工商部門將在企業注冊登記時通過線上付費多種方式,向企業發放涉稅事務得知書,留意企業及時到稅務部門辦理涉稅商討。
2.工商部門在國家企業信貸信息公示控制系統設有訊息服務,在企業發行簡易注銷告示前提醒企業及時到稅務部門辦理結清應納款項、繳銷發票等清稅手續,以提高簡易注銷通過率。
3.在企業信息填寫界面設置簡易注銷條款下載應用程序和詳細所述,方便企業下載填寫。同時,對于因要求書文字、方式填寫不法規(如不按《通知》規定形制下載承諾書)的企業,工商部門可以在企業通鑒后立案其簡易注銷申請。
4.禁止企業在公告期期滿次日起30日害羞工商部門申請專署簡易注銷公告。已撤銷簡易注銷公告或者被企業登記機關依法給予不予簡易注銷決定的企業,可以正常辦理工商登記事項和相關涉稅事宜。企業*終申請注銷時,不能通過普通注銷登記程序放棄市場。
提醒:
企業在公告結束,除應盡明知的法律責任外,不得持營業執照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和發票領用及其他相關涉稅事宜。此外,對于公示的承諾書中全體投資人簽定(蓋印)不齊全、存在差錯或提交的承諾書與公示的承諾書不合理的,工商部門將不予受理簡易注銷申請。
常見問題
1.企業在發布簡易注銷公告后,證實仍存在未結清稅款的,應當如何避免?
《通知》規定,對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納稅人,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沒領過發票、并未欠稅和沒有其他未辦結事項的納稅人,以及在公告期屆滿之同月已辦結繳銷發票、結清納稅款等清稅手續的納稅人,稅務部門將一致同意其簡易注銷。按照體制設計,企業在申請簡易注銷公告后發現存在未結清稅款等事項的,只要在公告期屆滿前,在稅務部門辦結繳銷發票、結清應納稅款等清稅手續,稅務部門即不主張抗議。企業如無其他異議情節,方可通過簡易注銷程序退出市場。
所需特別注意的是,對于公告期屆滿仍有未辦結涉稅事項的企業,稅務部門將在公告期屆滿次日向工商部門提出異議。鑒于部門間的數據交換以及將接受數據引進公司系統存在一定的時間周期,對于在公告期屆滿后三日內提出簡易注銷申請的,工商部門需要司法機關有關部門有否提出了異議后方可辦理;對于公告期屆滿三日后提出簡易注銷申請,經復核無異議的,工商部門及時為其辦理簡易注銷手續。
2.工商和稅務部門在信息搜集相關,有哪些新的內容?
工商部門在企業注冊登記環節將增加“工分方式”和“從業多人”兩項采集內容,工商總局將在今年修訂企業登記申請書狀規范,增加這兩項數據采集內容。各地工商部門要按照工商總局要求,因特網上、線下企業登記系統中增加附加信息采集基本功能。企業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后,稅務部門通過信息共享利用工商登記信息,不再插入采集。企業登記信息發生變異的,對于工商變更登記事項,稅務部門提醒企業及時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對于稅務變更登記事項,稅務部門要回傳給工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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