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普通人可以做幾家公司法人許多人有疑問,實際上這是無法實際的規定的,一個人可以兼任多家公司的法人。
在相關規定了中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只能擔任企業法定組成人,企業登記警察機關不應批準后登記:
(一) 無民事不道德潛能或者受到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 將要被繼續執行懲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禁令保護措施的;
(三) 正在被北京市公安局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犯的;
(四) 因犯有貪污賄賂罪、挑釁財物罪或有受到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刑刑罰,執行期限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的;或因暴力犯罪被判處失去政客平等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 擔任過因經營不順債務債務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老板,并對該企業的破產應負個人政治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屆滿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 擔任過因違反被登記注冊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且對該企業違法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七) 個人負債收入很小,簽約未償還債務的;
(八) 有關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中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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