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嗶哩嗶哩(亦稱B站)列為年度彈幕資料,“AWSL”以3296443次發送到視為2019年B站年度彈幕。啟動彈幕已經成為當前很多青少年看劇時的習慣。有評論者說,“彈幕” 是香港市民逆天創造性的充分體現,但是“彈幕”二字本身能注冊為金山商標嗎,后面聯貝小編就帶您來告訴他吧。
剛剛,北京知產聯邦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彈幕”金山商標駁回復審地方政府糾紛重大案件。上海幻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金山商標局(簡稱原商標局)申請注冊“彈幕”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通過網絡分享商業信息;為消費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等服務上。
商標局及原商主持人均依據商標法第十一條*款第(三)項駁回其注冊申請。上海幻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群起該不得不,向北京知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產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彈幕”一詞通常是指網絡視頻中屏間飄過的網友評論,“彈幕”指定使用在“廣告;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通過網絡提供商業信息”等服務上,根據相關公眾的通常認知,不易將其作為商標進行標識,不足商標尊嚴的顯著形態,不易發揮作用區分不同服務說法的功用,可能會作為商標注冊。北京知產法院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商標本質上是用途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具有顯著性是商標的*框架要求。具有顯著性的原則是相關公眾會將該標志認知為商標,如果相關公眾不會將標志作為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加以認知,則該標志屬于《商標法》第十一條*款第(三)項規定的“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能作為商標注冊。
商標的顯著特征,強調的是商標標志這一符號本身具有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識別作用,使相關公眾不能通過該商標標志將商品或者服務與特定來源建立起相對強大的聯絡。通常來說,過于*簡單的小數點字母、裝飾性花紋、廣告用語等由于標志本身的適應性,使得其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方面的功能“先天不足”,在無法其他因素的情況下,一般不具有商標法意涵上顯著特征,不能獲得注冊。
本案中,相關公眾在見到“彈幕”時,通常會將其認知為收看視頻時畫面上同步呈現的片尾本身,而不會將其識別為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不得作為商標進行注冊。
另外,我國《商標法》第十一條*款還規定了:
(一)僅有本商品的常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例如,某公司在“床墊、床、彈簧床墊”等商品上申請注冊“席夢思Simmons”商標,商標局和原商評委均以訴爭商標所含的顯著識別手寫“席夢思”是床墊的通用名稱,已構成修改后的《商標法》第十一條*款第(一)項的規定未獲駁回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該公司不服,訴至北京知產法院。
通用名稱、圖形、型號強調的是商品或服務本身的自然本體,無法反映商品提供主體的相關信息,通常情況下,相關公眾無法僅通過通用名稱、圖形、型號來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本案中,“席夢思”在我國通常被相關公眾理解為床墊類商品的通用名稱。訴爭商標雖然由繁體字“席夢思”及簡體中文“Simmons”構成,但是“席夢思”仍是訴爭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該識別部分以普通的文字形式顯得,將其使用在床墊、彈簧床墊等復審商品上,仍更容易被相關公眾理解為床墊的一種,無法將其作為商標識別,難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觸犯商標法的相關規定,不能予以核準注冊。
(二)僅必要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人數及其他特點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例如,某公司想將“貓主題世界性藝術設計周及圖”注冊為商標。商標局和原商評委均以訴爭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款第(二)項的規定為由駁回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該公司不服,訴至北京知產法院。
該項規定是指,商標標志只是或者主要是描述、說明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原料、功能、用途等特點的狀況。禁止該類標志注冊為商標是因為相關公眾通常會將其認知為商品或服務調整特點的描述,無法起到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此外,該類標志經常被同業生產者和業者用來描述其商品或服務本身的特點,屬于行業公知公共設施的表達符號,基于公共利益方面的考量,不宜被公司銷售使用。
本案中,訴爭商標由中文“貓主題國際藝術設計周”及其相同英文“INTERNATIONAL CAT ART&DESIGN WEEK”和圖形構成,主要識別部分為“貓主題國際藝術設計周”,指定使用在“的組織文化或教育展示”等服務上,直接描述了指定服務的內容等特點,無法起到區別服務來源的識別作用,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款第(二)項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情形。
作為商標申領,為了取得良好的營銷效果,將傳播熱度高、慕名而來眼球的標志申請專利權是商業選擇的結果,但是,縱然奇思妙想頻傳,商標的基本功能和屬性昭示不變,正所謂“商標千萬條,權利*條”。商標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應注意保持謹慎和理智,可避免“洪荒之力”付諸東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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