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已貼花并且遵守后,實際承銷款項與合同所載金額不贊同,有否工資銅元?
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1988〕財政局地字第25號)第九條規定,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在合同簽下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因此,對已履行并貼花的合同,注意到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并未補貼印花。
因此,合同已貼花并且履行后,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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