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哪里不符合規定了?那里規定了開票人不能是管理員了,我就是開票人,我就叫管理員,你還不準我開發票了?
當然,紙片的只說老師編的一個惡搞,*大可不必敢說,這個叫管理員的人還在干開發票這個事情,這個隨機變量不一定高。
編這個笑話暴力手段主要還是想借以引申說一下關于發票底部幾個欄次「開票人、復核人、收款人」的填法。
一、我們都說出不管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旋轉、電子」,票面正上方都有開票人、復核、收款人這三個欄次。
老師不知道幾個欄次*初是為什么要設置,我看到其實很多其他發票種類并從未如此復雜的設置。
比如增值稅普通發票「卷式」無論如何有一個收款員;汽車銷售分立發票也只有一個開票人;而其他,比如定額發票,這些都是以沒有的。
專票等為什么要設置這幾個欄次?我至少似乎是從會計基礎工作規章中找的素材吧。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要求會計核算中記賬有價證券都所需外墻制單管理人員、審核人員、會計人員及會計政府機構負責人、會計主任人員印章或者簽字,主要目的是增強審核,明確職責,實質上是一種內控管理手段。
本來這是一定會,但是不知道從什么時候起,就是因為這幾個欄次,延展出了不知道多少的問題,一個很簡單的評量問題被詮釋的非常繁復,繼續讓一些納稅人恥笑,甚至讓會計不悅會計的舉動永正愈多。
二、我們來知道到底有哪些問題被提出?
1、開票人、復核、收款人必須全部填寫完好嗎?
2、開票人、復核必須不是同男人嗎?
3、開票人不能打成管理員嗎?
4、開票人、復核、收款人都是一個人合規嗎?
那提出這些問題的會計們到底在擔憂什么?
核算不合規?我想當然不是這個。
記賬、復核、收款,崗位分立是內控管理,是企業自己的事情,不是說你名字投出怎樣就能定的。發票對于核算來是早期憑證的一部分,在提前結束流程上我們還有很多內控管理手段,比如簽字審批流程、費用管理體制。每個企業具體規定也不一樣,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來做就行了,控制好了可能性,審計必然也無法因為這個問題找茬。
我問過很多會計,他們之所以問這么多問題,其實*擔心的就是稅務不認賬,說你的發票證件不合規。不準你抵扣,不準你稅后扣減。
老師繼續問他們,什么可能會稅務會認為你開具的不合規。
他們答,如果不填寫全,填寫成管理員,或者說開票獸人收款人為同數人等情況都不合規。
理由呢?
所有的理由都朝向兩個文檔。《發票管理自行實施細則》和國稅發「2006」156號。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細則》規定發票的規范主題涵蓋發票名稱、發票文檔、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零售商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為單位、數目、價錢、厚度欠款、開票人、開票時間表、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
而且辦法要求發票開具不該全聯次現金開具,項目齊全,內容真正。
根據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二條規定, 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也有,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系統不符的規定。
三、這個規定一出感覺到很有道理,是否,項目齊全,你發票有這些項目就必須給我填全,不然就是不合規。
但是反駁,老師真是可以再多思考一下。
首先,發票開具認同需要項目齊全。但是這個項目也就是說開票人分屬發票基本內容,開具時候需要開全,至于復核、收款,辦法并沒有規定,那怕你沒填寫,或者填寫的和開票人一致,這樣的發票也不能說不合規。
其次,除了項目齊全,還有個規定,是內容真實,和實際交易相符,我實際就是沒人復核,實際開票時候就是沒有收款,也沒有收款人,或者說我公司人少,開票復核就是我一個人,那么這個時候,那我是去向填寫?還是為了保持不一致或者填寫齊全而欺騙寫一個?
這個*應該都是想得明白的吧。
所以,總的來說,這個開票人、復核、收款人它其實并沒有那么沉悶的規定,包括發票開具的其他地方也是一樣。
我們不管是開具發票還是受過發票,*不可忽視理論上還是要真實,和真實銀行業務相符,假如你真實的開票人就叫管理員,那你開管理員又有什么問題呢?
過于的糾結于這個問題,庸人自擾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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