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票)試點范圍,已涵蓋住宿業、鑒證咨詢業和建筑業三大行業。對于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專票問題,存在不少誤區:自行開具專票是“可以”而不是“必須”,可以自開,也可以申請代開;住宿業納稅人只有住宿服務可以自開專票,其他業務要申請代開;只要是試點納稅人,不管是否達到起征點都可以自開;還有人認為轉讓不動產也可以自開專票等。不僅納稅人認識上有誤區,部分稅務人員也存在這樣的誤區。
一、可以自開,也可以申請代開
對于住宿業、鑒證咨詢業和建筑業小規模納稅人試點自開專票,主要文件依據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以下簡稱69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號,以下簡稱4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以下簡稱11號文件)。依據上述文件,列入自開專票試點的住宿業、鑒證咨詢業和建筑業小規模納稅人,只能自行開具專票,不得申請稅務機關為其代開。對于這一點,部分稅務機關認識上也有誤區,認為可以讓納稅人自開,也可以由稅務機關為其代開。部分地區稅務機關被上級檢查時發現,存在違規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票問題,上級稅務機關要求其嚴格按照文件規定規范代開行為,杜絕違規代開現象的發生。
二、所有業務都要自開,不能代開
試點小規模納稅人發生的所有業務是不是都要自行開具專票,能不能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呢?答案是否定的。69號文件規定,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4號文件和11號文件對鑒證咨詢業和建筑業有同樣的規定,即試點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專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不得自行開具。需要注意的是,試點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自行開具,不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舉例來說,A酒店是小規模納稅人,2017年8月份提供住宿服務取得收入20萬元,另外出售一處門面房取得收入100萬元,出租一處房產取得租金10萬元。對于住宿服務和出租不動產需要開具專票的,由酒店自行開具;轉讓不動產需要開具專票的,應到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三、只有特定服務可自開,其他業務申請代開
部分財務人員認為,試點小規模納稅人只有提供住宿、鑒證咨詢和建筑服務,才可以自行開具專票,發生其他應稅行為不能自開而只能申請代開。上述觀點是錯誤的。69號文件規定,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住宿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4號文件規定,提供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票的,可以自行開具。11號文件規定,提供建筑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票的,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也就是說,上述三個行業小規模納稅人,不僅是提供住宿、鑒證咨詢和建筑等服務可以自行開具發票,如果其發生兼營行為,比如銷售貨物或其他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票的,均自行開具,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轉讓不動產除外)。
舉例來說,B建筑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2017年7月份提供建筑服務取得收入15萬元,另外該公司還兼營建筑材料銷售,銷售材料取得收入5萬元。對于該建筑公司,不僅是15萬元的建筑工程款可自行開具專票,兼營的銷售材料收入5萬元需要開具專票的,也由B公司自行開具,無需申請代開,稅務機關也不應為其代開。
四、所有小規模納稅人都可以自開專票
值得注意的是,不是在所有的情形下,試點行業小規模納稅人都要自行開具專票。這里討論的是不達起征點納稅人專用發票的開具問題。69號、4號和11號文件規定,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上述三個行業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對于月銷售額未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未超過9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票的,仍需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不能自行開具。
舉例來說,C稅務師事務所2017年4月成立,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2017年第二季度提供咨詢等服務共取得營業收入8萬元。按4號文件規定,這種情形下,季度銷售額未超過9萬元,C稅務師事務所如果需要開具專票,只能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不能自行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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