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有納稅人反問: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率抵扣等所得稅政策的匯報》(財稅〔2017〕90號)七、……(一)納稅人繳付的鐵路線保險費,按照全段行船費盈利稅靜電普通發票上指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支付的高速公路網通行費,如暫仍未拿下車資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分為財政票據,總投資)上注明的收費總金額按照下列方程推導可抵扣的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支付的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那么到底就是說,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和一二級公路通行費發票,在6月30日和12月31日后就沒有人計算抵扣了呢?
這位納稅人的認知出錯了,這兩個卡片指的公路通行費的時有發生時間表,即,在6月30日前取得的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和12月31日前取得的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發票是可以在這兩個時點后按規定計算抵扣增值稅的。
親情提示:雖然公路通行費發票是沒有抵扣期限的,但是應能夠在年初內完畢相關賬務處理,否則未來沖擊到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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