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合作經營企業登記事宜產生變更的,實行合作經營事務管理的合作伙伴理應自做出變更決策或是產生變更理由生效日十五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合伙企業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理應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檔:
(一)實行事務管理合作伙伴或是委派代表簽定的變更登記申請報告;
(二)全體人員合作伙伴簽定的變更認定書,或是合伙協議承諾的工作人員簽定的變更認定書;
(三)國務院辦公廳市場監督管理管理方法單位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或是國務院規定變更事宜需經準許的,還理應提交相關準許文檔。
第二十條申請者提交的申報材料齊備、合乎法律規定方式,企業登記機關可以現場變更登記的,應予以現場變更登記。
除前述要求情況外,企業登記機關理應自審理申請辦理生效日21日內,做出是不是變更登記的決策。給予變更登記的,理應開展變更登記;未予變更登記的,理應給與書面形式回應,并表明原因。
合伙企業變更登記事宜涉及到企業營業執照變更的,企業登記機關理應換領企業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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