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時起名只能再“善良”了。天津市杰出青年黨組書記第七次大會12月14日草案通過了《天津市地名管理規例》,該條例將于2019年3月1日起廢止。條例確切規定,明令禁止以海外地名以及本字作地名,地名商業冠名臣受允許,地名的批駁該詞不必與顯然相符。
該條例規定,地名命名應符合地名規畫要求,體現近現代、文化和自然地理特點,用法身心健康、易于使用;一般不以名字作地名,禁止用國家*的名字作地名;由讀法和通名分成,用詞規章,新穎易讀,不使用簡化字,不同地名不使用同音字、近音字以及與其他地名相相近、易于造成了了聯想的字。
地名歸入平等公共資源,為了保持穩定地名的相對穩定性,導致商業冠名權特別是公共設施或者居住區的商業冠名對社會經濟社會和人民群眾生產生存造成困難或者損害,條例對地名商業冠名作了限制性規定:“禁止用企業名稱、商標名稱為路線、運河、國際機場、車站、傾角公共交通線路、路段、港口城市、貨柜、庭院、市政廳等公共設施和居住區命名,本市就有地名除外。”
條例還明確要求,地名的定性詞語應當與事實相符,以樓、廈、苑、廣場、花園、旅館、豪宅、服務中心、別墅等形像名稱作通名的,應當符合天津市有關規定。如果觸犯這一規定,以這些形象名稱申報地名與事實合乎的,責成時限施行;繳交不改正的,被判五萬元此表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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