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主要哪些特權?根據《規定》第10條的訂明,著作權法包括發表文章權、題名權、刪減權、受保護作品完整權、激活權、播映權、租賃權、展館權、演唱權、播放權和播音權等。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基本權利: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不得不作品是否是確認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得出結論文章身為,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特許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易受貶低、竄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鉛字、打印、拓印、錄制、照片、翻錄、上映等方法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賣給或者獲贈方式向對政府備有作品的珍藏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科幻電影作品和以相近外景電影的方法譜曲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優先股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官方陳列有繪畫作品、攝像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意圖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幻燈機等技術電子設備公開刻畫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遞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現場直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警車或者其他發送小寫、聲響、圖象的類似輔助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取的時間和地方授予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通常在結合上的權利;
(十四)派拉蒙影業,即發生變化作品,創作出很強創新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譯文權,就此作品從一種語種文本交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整理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花絮通過選擇或者編寫,匯整合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不應由發行者給予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的內涵: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著作權包括以下列表現形式創作的古典文學、視覺藝術和學術、政治學、工程施工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自述作品;
(三)音樂創作、音樂劇、相聲、表演作品;
(四)美術、攝影作品;
(五)電影、電視頻道、錄像作品;
(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原型機及其陳述;
(七)地圖、左圖等三維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機關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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