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是指由人類創造出來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法律權利。這些智力成果可以是原創的、獨特的、有商業價值的想法、發明、作品、商標、商業秘密等。
專利:指新的發明、發現或實用模型的獨家所有權。
專利申請需要分案申請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主動分案申請:
如果技術創新中有多個發明點,原申請的權利要求布局中選擇了其中一個發明點作為獨立權利要求,其余的發明點則限定在從屬權利要求中。此時,如果其他發明點能滿足構成完整的、獨立的技術方案解決新技術問題的條件,則可以就其他發明點所構成的技術方案提出分案申請。
原申請的說明書中記載了與其權利要求中并列的技術方案時,可以對并列的技術方案提出分案申請。
原申請的說明書中記載了與權利要求中的技術方案完全不相關的技術方案時,可以就完全不相關的技術方案提出分案申請。
被動分案申請:
審查員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出了各權利要求之間不具有單一性,申請人為了保護從原申請中刪除的技術方案而被動提出分案申請。
其他情況:
申請人最遲應當在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原申請作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期限(即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之前提出分案申請。原申請繳納辦理登記手續費用后,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仍可以提出分案申請。
在原申請已經被駁回生效之前(含自申請人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復審期間和行政訴訟期間)可以提出分案申請;在原申請已經撤回之前、原申請已被視為撤回之前(含恢復期)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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