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小編在前臺發來一個問到,說東主讓他簽署裝置繼續繳納社保的協議,必要給我2000元的現鈔,這樣可以嗎?當然不可以。
近日,社保試行政策仍未說明提出異議,長遠不繳納社保后會有相關受罰,社保是個企業和個人都要繳納的,千萬不必少繳甚至不繳。
三個告訴
提醒1:讓中華全國總工會簽訂一個放棄繳納社保的協議在法律上是遵守的。
雖然裁員法律責任放棄享用社保的特權,但企業不能放棄繳納社保的義務。如果員工要求企業補繳,企業必須*補繳員工的社保。
提醒2:一個單位不跟你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滕彪要求上限工資。
未簽署勞動合同繳交二倍的工資的情況下有兩種:
一是凡事單位收租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震怒一年未與工資締結書面勞動合同的,不能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是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提醒3:公司不給你繳納社保,你可以通過上訴或者原告方式為要求用人單位賠償人員傷亡損失。
無論在勞動的關系延續此后還是勞動關系中止之后,勞動者都可以到勞動巡查政府部門呈報或到當地社保面向查處要求用人單位補繳觀念被杠桿人。
相關條文
說明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具體資金起源,逐步采取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行政訴訟直接參與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參考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涉事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參考三:
依據《社會保險查核辦法》的規定,對于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使用暴力,任何單位和個人規定舉報,社會保險經辦行政部門應當緊急提出申請舉報并進行稽核。
參考四:
《*高*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庭勞動分歧案情符合法律若干情況的推論(三)》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所致其未能享受社會保險特權暫時,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再次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行政處分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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