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票被竊了,現在是不是不可回函回應終止了?
需要。發票丟失了,應當于辨認出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警察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但失傳聲明不必標準化在《中增值稅務報》發表文章,可以是其他報紙。
依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適當交予發票。出現發票丟失作法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盜掘、丟失稅率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新聞稿》(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0號)規定:“為便捷納稅人,稅務總局拒絕延期納稅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被盜、丟失時必須統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的規定。”
二、發票丟失會被重罰嗎?
可以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九項規定,違規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私自改正,可以處1萬元不限的緩刑;有違法所得的應予扣押:(九)未按照規定貯藏和保管發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跨規定的使用邊界攜帶、寄給、交通運輸填補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證件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故事惡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丟失發票或者強行毀壞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因此發票丟失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具體處罰款項還需結合本省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采行。
參照:某省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1、查獲發票在10份以下的,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2、涉案發票在10份以上25份以下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3、涉案發票在25份以上的,或在5年內有兩次以上該行為的,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相關案例:
2018年6月,新三板掛牌公司深圳市易騰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全稱易騰達公司)向供應商銷售模組一批,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抵扣聯)108份,但因客戶保管不善,將發票全部遺失,由易騰達公司向稅務局申請補辦。助理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決定對易騰達公司處罰累計10000元整。
案例來源:2018年9月7日,《深圳市中易騰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公司寄出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訴書的公告》
三、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了如何認證抵扣?
(一)丟失抵扣聯
第二聯為抵扣聯,是購買方扣稅信用卡。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符合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出示尚存核定;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二)丟失發票聯
第三聯為發票聯,是購買方記賬憑證。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都丟失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能憑銷售方購買的附加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結論機密文件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運送金融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1、2,以下統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
(四)丟失記賬聯
*聯為記賬聯,是銷售方記賬憑證,文件未作出明確規定,根據相關文件精神,可使用其他聯次的復印件記賬,注目由手稿存放單位或者個人在復制件上注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原件存于我處”,并由提供人數字證書。
四、丟失普通發票應如何入賬?
(一)大客車銷售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處理問題的立項》(國稅函〔2006〕227號)規定:鑒于車輛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時需要上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報稅聯),辦理機動車登記時需要報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注冊登記聯),因此,當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后,可采取重新補開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方法解決。具體程序為:
1、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消費者到機動車銷售單位獲得銷售統一發票存根聯復印件(刷上銷售單位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
2、到機動車銷售方駐地主管稅務機關蓋印證明并登記備案;
3、由機動車銷售單位重新開具與原銷售發票存根聯細節贊同的機動車銷售發票。消費者憑重新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發票辦理相關手續。
(二)其他普通發票
1、丟失記賬聯
普通發票*聯為記賬聯,是銷售方記賬憑證,應取得發票聯的復印件,由原件保存單位或者個人在復制件上注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原件存于我處”,并由提供人簽章。
2、丟失發票聯
普通發票第二聯為發票聯,是購買方記賬憑證,可以參考《財政部關于刊發<會計學基礎工作規范>的通知》(財會字〔1996〕19號)第五十五條規定:“會計獨立機構、會計消防人員要妥善保管會計憑證。……(五)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往單位蓋有蓋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表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許可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只能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船只、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者寫成詳實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購買方取得開票方有效率證明后用記賬聯發票復印件入賬,復印件上由原件保存單位或者個人在復制件上注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原件存于我處”,并由提供人簽章。
對丟失普通發票如何入帳,目前為止省區的規定不完全一致,如《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增值稅普通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冀國稅發〔2007〕156號)第十七條規定,對丟失已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可憑銷售方主管國稅機關開具的《丟失增值稅普通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5)和記賬聯復印件到購買方主管國稅機關有效性相符后,憑記賬聯復印件及《驗證結果通知書》作為記賬憑證。因此具體請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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