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區搶紀念品要繳交了,為順利進行有關政策連接工作,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上旬聯手報送日前,對個銀行法2018年修正前一小原按“其他額度”的納稅項目進行了調整,并對網絡紅包等支出是不是必須繳納個稅進行了所述。
違法心境一
這個月好多管理人員的工資非常高,為了少繳個稅和社保,店員用賬號紅包的概念收到部分工資月薪。
違法情景二
這批銷售款產品免得發票,為了躲藏收入、少繳應稅、企業所得稅等,老板讓客戶把保證金轉入個人微信上。
違法情景三
年底了,又到了發放年終獎的時候,為了少繳個稅,老板還是以網絡紅包的形式給個別高收入員工發放獎勵。
違法情景四
企業春節后總比分,為了市場營銷宣揚,向抗議者隨機發放網絡紅包,未扣個稅。
違法情景五
企業在論壇、討論會、節慶以及其他娛樂活動中向客戶發放微信紅包禮品,未扣個稅。
這樣的微信紅包方可扣個稅
1、舅父老友兩者之間人際贈與的網絡紅包,無須扣個稅;
2、更具銷售優惠或折讓連續性的網絡紅包,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3、應納稅額低下1元征收個稅,換成“無意間所得”就是“5元”及表列紅包免征個稅。
參考資料政策
1、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關于個人獲取有關收入定義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
三、企業在業務范圍宣傳、的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各單位限于的個人贈送禮品(涉及網絡紅包,總資產),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量化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抽獎等禮品除外。
2、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以下原稱《公告》),現就有關難題解法如下:
問:《公告》對“網絡紅包”征稅是如何規定的?
答:近年來,不少企業通過發放“網絡紅包”積極參與廣告業務,網絡紅包被選為一種常見于的營銷方式將。“網絡紅包”既包括現金網絡紅包,也包括各類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非現金網絡紅包。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告知》(財稅〔2011〕50號)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應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家(產品)和給予服務等可能會,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公告》未變化財稅〔2011〕50號信息關于禮品的征課稅規定。
從性質上看,企業發放的網絡紅包,也歸屬于《公告》所指禮品的一種形式,為促使明確和化簡政策操作射程,便于征納沖突可執行,《公告》明確禮品的范圍包括網絡紅包,網絡紅包的征免稅政策按照《公告》規定的禮品**執行,即:企業發放的具有獎品性質的網絡紅包,入圍個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具有銷售折扣或折讓性質的網絡紅包,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需要說明的是,《公告》所指“網絡紅包”,僅包括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絡紅包,不包括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禮品(包括網絡紅包),沒人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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