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底,國家稅務總局推出通告,指明企業所得稅股票經濟損失資料遺留下來首長院有關要點,公告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為了迅速促進稅務控制系統“放管服”政策,細化企業納稅申報資料審定,提高企業辦稅開銷,現就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向稅務本部申報所得資產損失,僅需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純利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會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二、企業原則完好存放在資產損失相關資料,情況下資料的可信性、合理性。
三、本公告規定應用于于2017年度及此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有關資產損失結論資料、會計核算資料、納稅資料等相關資料報送的細節同時裁撤。
發表聲明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4月10日
論述: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一、 公告發布劇中為注重方針制訂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效率稅收按揭生態,減輕企業辦稅負擔,擬訂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不限原稱《公告》)。
二、 公告主要內容(一)明確推遲企業資產損失報送資料
簡化企業資產損失資料報送,是為了力求減輕企業辦稅負擔。同時,顧及現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尚無資產損失類節目,企業可以通過填列資產損失說明收入的方式將,達成資產損失申報。因此,《公告》*條明確,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公告》發布后,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有關規定,對資產損失相關資料進行搜集、編撰、歸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報節目向稅務機關報送。
(二)明確企業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要求
企業資產損失資料是確實企業資產損失相符時有發生的*主要依據,也是稅務機關有效地監管部門的重要抓手。因此,《公告》第二條明確,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否則要負擔《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律規定的義務。
(三)明確公告規定適用時間
現今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尚不停止,公告規定適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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