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迅速修改稅務首長許可主管警察機關辦理程序的核定
為耐心實事求是實施國務院促進“放管服”進行改革、提高效率地產商狀況的策略部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批轉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著重行動權責方案的指示》(國辦發〔2019〕39號)要求,稅務總局提議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大多稅務行政許可公函和審定材料。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存儲辦理時間
稅務機關辦理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發、所得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該系統)*多投票繳納審批、對實施實際傭金額預付大部分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則的核定,自法院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行政許可決定;辦理對納稅人變更納稅田賦的核準,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在上述天內內不會辦結的,經稅務機關負責人核準,可以更長5個工作日。
二、簡并申請文書
1、停止《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中“法定象征人(負責人)”“保持聯系地址”欄次。
2、稅務機關辦理對納稅人延期繳納所得稅、延期申報的核準,不會要求持有人個人資料《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延期申報申請核準表》。
三、下降材料報送
1、稅務機關辦理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不再要求申請人自行決定備有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債券資金額度材料、嚴重不足中華全國總工會工資和社會生活額度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經費開支材料,改成申請人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中填寫相關資料及申請理由;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次數3個月繳納稅款可能會和財務報表,由稅務機關在系統工程中盡快核實。
2、稅務機關辦理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不再要求申請人單獨提供絕無吃力不能情況下申報的情況明確,改為申請人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中填寫申請理由。
四、簡化寄送程序
稅務機關通過辦稅服務站內向申請人單獨送達稅務行政許可文書,且申請人無異議的,由受送達人或者其他法定簽收人在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標題的簽收欄寄出或者信封,注記接獲時間,不再另行填寫《稅務文書送達回證》。
五、升級相關文書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披露已取消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1號)所附稅務行政許可文書圖案和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分項表,根據以上規定未經更新,隨本公告全面披露。
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廢止。
聲言公告。
配件:
1、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
2、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分項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0月14日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場。